时间:2013-01-21 16:19:5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孟某就楼房租用签订了租赁合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刘某是承租人,孟某是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享有对租赁物出卖前的知情权,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作为出租人的孟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孟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闫珊珊 张慧)
来源: 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