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9 11:14: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是否有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衡量标准: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是企业是否有正当理由。本案中,王某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不慎丢失货品,给顾客及公司造成损失,但绝非有意,且根据公司规定,王某只需赔偿180元即可,故该快递公司扣除王某当月工资的理由不充分。经调解,该公司支付给王某2012年11月工资1200元。(王时艳)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