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07 09:40:02 作者:娄律师 文章分类: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判断一起交通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五个要件。
(1)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要件。
A.“机动车”即动力装置轮式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B.“非机动车”即人畜力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动力装置交通工具,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道路”要件。
“道路”即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过错或者意外”要件。
行为人必须因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违章)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因为意外事件导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损害结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要件。
A.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B.人员受伤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重伤1人以上(具有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C.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交通违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路”上(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违章或者意外因而(因果关系)发生人损、财损的事故。
①无“车”不构成交通事故;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②无“路”不构成交通事故,但可以构成路外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③无“损害”(如“有惊无险”)不构成交通事故。
“车撞狗(动物)”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但现行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空白(无明确规定)。
④无违章、无意外不构成交通事故。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以及“碰瓷”现象,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⑤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要素无接触也可以成立交通事故。如因躲避其他违章行驶的车辆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违章停车导致其他车辆发生的事故可以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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