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时间:2014-05-07 10:00:20  作者:louaojie  文章分类: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调查手段。

   问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何时委托检验、鉴定?

   答: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问7-2: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因此,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时间一般是20日;特殊情形为60日(需履行批准手续)。

   问7-3:对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哪些机构进行? 

   答: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问7-4: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问7-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检验、鉴定报告内容?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问7-6: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问7-7:鉴定费由谁负担?

   答:

  (1)初次鉴定的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应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

   A.如鉴定结论有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鉴定费;

   B.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承担鉴定费。

   问7-8: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鉴定结论?

   答: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2)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个人擅自委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7-9: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能否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答: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损害赔偿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伤情鉴定涉及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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