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时间:2014-05-07 10:19:49  作者:louaojie  文章分类:问题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

娄治斌律师、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手机:13618460667

Q  Q:317802903

电话:0731-85556053

传真:0731-85556153

邮箱:317802903@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楼1008、1009室(新世界百货楼上) 邮编:410005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娄治斌律师 > 娄治斌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