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撤销的事由

时间:2014-06-05 11:14:09    文章分类:民事法律

商标权撤销的事由 

  (一)改变注册商标,使其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二)未一并转让或者未一并移转注册商标,使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不同的商标权人所有,其中的商标权人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其他商标权人发生混淆误认的; 

  (三)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四)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使其丧失显著特征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 

  《商标法》有关无效事由的规定及其修改建仪 

执业机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经济仲裁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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