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租赁合同律师

时间:2013-03-06 11:20:22    文章分类:合同法律

深圳市租赁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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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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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的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3、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两者标的物不同。

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不同。

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4、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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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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