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法定解除

时间:2013-03-10 21:55:23    文章分类:南山律师

租赁合同法定解除

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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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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