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思路

时间:2013-03-14 15:09:04    文章分类:南山律师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思路

一、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思路

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4、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6、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7、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8、判断是否有协议管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或若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

9、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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