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时间:2013-03-18 10:56:21    文章分类:深圳律师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2、合同法第79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4、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平安律师 > 王平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