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人

时间:2013-03-18 10:58:27    文章分类:南山律师

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人

1、第三人利益合同

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2、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

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的合同;

而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依相对人的承诺而发生效力的合同。

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

第三人是否知道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生影响。

第三人权利取得不以其承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人承诺,则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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