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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合同的特征
时间:2013-03-20 14:46:13 文章分类:南山律师
合伙型联营合同的特征
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型联营的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原文链接:
http://hetongjiufen.fabao365.com/article/view_581486_136756.html
王平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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