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时间:2013-03-21 13:12:52    文章分类:南山律师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该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文件的外形

从外形来看,应该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

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该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

3)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

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

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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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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