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时间:2013-03-22 17:35:34    文章分类:深圳律师

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一、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62条规定: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3、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8、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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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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