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13-03-27 10:44:16    文章分类:深圳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

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

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3、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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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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