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

时间:2010-03-23 18:33:46  作者:金湘  文章分类:侵权责任

        本人在去年曾代理过一起人身伤害案件,暗说人身伤害案件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算是复杂案件,因为这类案件主要是确定出责任人,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赔偿数额,向对方索赔即可。但是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方面就与对方产生了很大争议。

         案情其实也很简单,就是我这方的委托人与对方在一次打羽毛球的过程中,不小心被对方打过来的球击中,把两个门齿打折,因为镶牙花费了我的委托人的很多钱,而且也占用了很多时间,于是想到要向对方索赔,故委托我向对方提起诉讼。

       接到案件后,我首先了解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即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专业的运动员,这次伤害事件是双方在参加一次体育馆的培训活动,双方在进行双打练习,双方站在羽毛球场地的同一侧,对面是体育馆的教练,当一次球飞过球网时,两人都想去接球,对方当事人用力挥拍,由于用力过猛,球打到了我的委托人的门齿上。基于上述事实,我形成了我的基本的代理思路,我认为,这起案件是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件,而且由于参加运动的双方是普通的运动参与者,双方参加体育运动,都只是为了健身,并没有任何获取比赛成绩的目的。因此,在参加运动时,一方对另一方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使自己的运动同伴受到了伤害,就应属于于法律上所说的过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身伤害的情形并没有将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我认为这起案件是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而且是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因此运动的同伴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开庭后,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认为这是群众体育运动,在运动中受到伤害,是属于自愿承受,对于受到伤害,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方又不断的提到羽毛球运动的规则,认为原告受伤害,是由于自己没有遵守运动规则所至,所以过错不在自己。其实,这一观点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但是,我仍认为这种观点要区分不同的运动形式和具体案情,如果说是自愿承受运动伤害,应当是那种参与运动的人员属于相对方,如拳击,柔道或有对抗性的球类运动,而本案中运动双方只在同一方向,双方在打球时,应以关注到对方,使同伴不受伤害为原则,虽然运动速度较快,不可能控制,不存在侵权理论中的故意的过错,但因疏忽大意而形成的过失的过错也还是存在的。另一方面,运动规则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我认为运动规则只适用于专业运动员,在普通的全民健身类运动中,不存在适用问题。普通百姓是以健身为目的,如果运动中伤害到他人或受到伤害,都只能用侵权行为法概念中的过错来衡量,而不应用是否范规来确定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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