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
时间:2008-08-26 09:29:56 作者:余向栋 文章分类:随笔
再说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
余向栋
物权法是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它郑重宣告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其深远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愈益深切地体会到,就像人们现在深切体会到三十年前一场真理标准讨论的思想解放,对中国社会深刻而巨大的影响一样。笔者写了《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之后,有网友说,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没什么可争议的,这是人权问题。说得很好,但树欲静而风不止,龃龉之声仍不绝于耳,骨梗在喉,一吐为快,还是要再说说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普遍原则。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普遍的行为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应平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无论其民族、出身、阅历、受教育程度、地位高低、拥有财富的多少,即无论他(她)是富人还是穷人。穷人和富人都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富人与穷人的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应由之义。
平等观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观。这个本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的,现在出现了问题,说明我们对社会全体成员需要进行平等观的启蒙教育。在中国要做到平等保护穷人和富人还真不容易。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封建文化传统的平均主义占统治地位。老百姓受尽了官僚资产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的压榨、盘剥,仇富情绪有天然合理的因素。新中国建立后,在经济建设、财富分配上又走了一段弯路,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压抑、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全国六亿人口一个大锅饭,人不分贫富都“平等”了,但国家不富,百姓更不富裕了。套用以往人们常说的一句话:锅里有了,碗里才有;锅里没有,碗里怎么能有?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上也无所谓强调是保护富人还是保护穷人,而是强调保护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改革开放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地解放,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创造精神得以充分发挥,财富也滚滚涌流。一部分先富起来了,还有一部分人富得晚一点,有了所谓穷人与富人之分。国家要做的事就是保护合法富起来的人、帮助那一部分暂时不富裕的人,也就是所谓的穷人快一点富起来,缩小与富人之间的差距,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穷人要保护,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富人也要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人们勇于探索、勇于创造、勇于冒风险,才能引领社会进步、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有差别,才有活力,才能激励人们赶超先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穷人和富人给予平等保护,是保护了生产力,保护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打出的,至今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这个口号喊了几百年,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高度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基础。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又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比较落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还有几千万人还没有摆脱贫困,但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理想,是我们矢志追求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我们躬身笃行的实践,应该努力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有悖于这一原则的言行抗争。
现阶段在我们这个还不发达的国度里,富人毕竟是少数,相对于富人而言,穷人是多数(我国尚有2000多万人没有摆脱贫困,城镇还有4%的失业人口),立法上、政府工作中理应照顾多数,向占社会多数的穷人倾斜,统筹兼顾,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富人的利益,特别是不能搞“劫富济贫”那一套。现有富人的财富,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靠他们的勤奋、智慧、拼搏、敢冒风险,创造出来,积累起来的,是合法的。“受保护”,更多的是指现在已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得到同样的救济。当前我们特别要警惕“不患寡、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潮。那些意图剥夺富人的财富,打着“既为穷人做事,又为穷人说话”的旗号,表面上是维护大多数穷人的利益,但是其结果是破坏现存多元的经济结构,破坏现存的经济制度,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最终还是会损害穷人的利益。而回头路是走不通的。
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财产,物权法开了先河,为了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我们必须毫不动摇、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