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7 14:36:4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余向栋
2005年1月15日 晴到多云
今天是星期六。上午10时许在外办事忽然接到Y警官打来的电话,通知会见安排在下午2时并特地关照必须俩名律师同往。这次安排也可真快啊!我赶紧联系上刚刚起床的张律师赶往W市。
H走进会见室坐定,我先问他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有没有受到不人道的对待,在得到否定答复之后,我把刑诉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几乎一字不拉地宣讲了一遍。这是讲给H听的,也是讲给站在我身边和身后的Y和他的伙伴听的——不要打断我的询问,不要对我的工作设置新的障碍。几乎和所有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样警察必然在场,法律规定中的“可以派员在场”成了“必须派员在场”。
H陈述:二年前,W市的一些人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但是他们利用与H公司的业务往来打着H公司旗号,私刻H公司的印章、假冒H的签名,向W市的A公司借款40万,还假冒H的签名蒙骗他人向H公司购房收款20万,二笔合计60万。半年前A公司曾向H要过“借款”,H否认借过此笔款项,还让其报警。W市的一些人在案发前曾打电话威胁H,如果不帮忙“ 顶一顶” 的话就要拖他一起吃官司,直至案发。
根据H的陈述,其涉案的案情应该是不复杂的:假设H参与并承认收过这二笔钱款至多也只是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H没有否认的必要;假设是他人私刻H公司的印章、假冒H的签名,H不仅无罪,而且还是受害人,何以搞得那么复杂,甚至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据说W市的那些人一口咬定H不仅参与了诈骗而且还是主谋。看来,W市的警方正是依据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H也作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在H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认为其“态度不好”而刑事拘留。为什么警方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青睐?为什么在对H采取强制措施前不做印鉴和笔迹的刑事技术鉴定?提取H公司的印鉴和H的笔迹就那么困难、复杂吗?
临分手时,Y要求我们提供H公司的印鉴和H的笔迹以供司法鉴定,这是一件早就应该做的事,完全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