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7 14:40: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余向栋
2005年1月24日 小雨
今天打电话给Y警官,询问会见安排在什么时候。他回答,这个星期他没空,安排在什么时间等他的电话。我明确告诉他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至于侦查机关内部要履行那些程序与律师无关。说的是律师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都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仍需要由侦查机关来“安排”,侦查机关不“安排”,律师仍然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仍然是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我曾写过一篇“犯罪嫌疑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得到律师的帮助” 的文章,公民在受到刑事追诉的第一时间应该得到司法救济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所谓第一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而非律师提出要会见侦查机关才“安排”。所谓犯罪嫌疑人茯得律师的帮助,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指控的第一时间应该享有获得律师完整的辩护的权利,即获得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抗辩的权利等等。我认为文中的观点是正确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看来真正实现宪法的原则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前面的路还很长,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