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7 14:41:1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余向栋
2005年1月28日 小雨
这几天几乎都给Y警官打电话,保持着联系。既然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么重要的证据有利于H,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按理,对H应当及时撤销强制措施的,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对已经被羁押人的人取保候审。一则是“我”把你放了,你得谢“我”的大恩大德;再则你的事还没完,不要翘尾巴,潜台词是:“你的命运掌握在我的手里,你如果翘尾巴我随时可以抓你。” 有的则公开“警告”你:“不要跟公安机关作对,你是搞不过公安机关的。” 对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假设是案情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应当予以变更,无可厚非。问题在于,确实有犯罪嫌疑需要继续侦查,即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侦查机关一般不会同意取保候审;而对那些应当及时撤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往往不了了之。这时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成了办案机关的“拖刀术”、“下台阶”。这是业人人士有目共睹的公开的秘密。“官无悔判” 的封建意识在我们的一部分干警中可谓根深蒂固,清除这些封建意识,树立文明、公正、科学、进步的诉讼理念绝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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