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强奸罪,被羁押300余天,经蔡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时间:2013-05-23 17:30:24  作者:蔡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王某涉嫌强奸罪,被羁押300余天,经蔡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某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1月1日刑事拘留,事后,王某家属就慕名找到蔡律师,请求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蔡律师接受委托并与当事人家属办理了委托手续后,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当了解到公安机关就本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又立即向检察院批捕科提交《法律意见书》,然而,王某仍然于2009年1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蔡律师经多次交涉未果,检察机关于同年7月20日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人民法院开庭时,蔡律师再次为王某作无罪辩护,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据理力争,向法庭充分阐明王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12月24日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无罪判决,王某被无罪释放。(法院案号: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2341号) 

王某的家属得知判决结果后,对蔡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1.无法证实被告人王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沈某(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2.无法证实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沈某发生性关系……

同时考虑到辩方提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实沈某存在经济支出与正常收入不符的情况、DNA鉴定也无法证实沈某怀孕后果是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行为所致、沈某在事后并没有及时报警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控罪证据系孤证,没有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陆丰的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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