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日报》B2法制版说法《民事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08-07-21 10:14:4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邯郸日报》2008年5月8日B2法制版说法《民事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2008-05-08 21:36

99、 邯郸日报》2008年5月8日B2法制版说法《民事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一起简单的买卖打印机的欠款纠纷,一审、二审法院却做出结果迥异的判决,这其中涉及一个关键问题:

客座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增军、律师殷清利

案件回放

2004年6月17日、22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约定邯郸某公司购买北京某公司联想3110型号打印机10台、三星1510激光打印机5台,货款共计8775元。北京某公司依约分两次给邯郸某公司发了货,但邯郸某公司收货后以其货款交给货运公司为由迟迟不予付款,经北京某公司催要未果,为此北京某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向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邯郸某公司支付货款8775元及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2300元。

被告邯郸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理由不是事实,收到原告货是对的,但每次都是先付货款,原告再发货,现我公司不欠原告货款,应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查明确认了以上两次购货的事实,但同时查明,2004年3月25日,被告以电汇方式给原告汇款27800元,原告收到货款后于3月27日给被告开出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打印机、型号为ML-1510型号20台,价税合计27800元。原告收到货款后,并未按发票的型号给被告发货,而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型号发货,原、被告对发货的数量无异议,对打印机的型号有异议。被告称这次付款的实际发货包括本案的15台打印机的货款,不欠原告的钱。而原告认为,与被告在2004年6月17日重新订立了合同,与该份发票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一次性给原告汇款27800元用于购买打印机。原告收到该款后通过托运方式分批将打印机托运至邯郸。被告予以签收。现原告以其单方记账单作为证据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对托运的件数未提出异议,但对型号及价款上提出异议。因原告记账单与被告对账单在型号及价款上明显不一致,原告又举不出证据证明其给被告发货型号的有效证据,且其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预付款使用完毕。单对6月17日、22日二批货款的款项起诉,显属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邯郸某公司二审答辩称:3月25日所付款为预付款;3月25日汇款用于购买20台三星1510打印机不是事实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与邯郸某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22日分别达成买卖打印机合同,北京某公司依约向邯郸某公司发送联想3110打印机10台和三星1510打印机5台,价款合计8775元。邯郸某公司对该两批打印机价款、数量、型号、品种均已明确认可,表明北京某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邯郸某公司也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由于双方就结算方式及期限未作约定,故北京某公司随时可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此,邯郸某公司应承担是否履行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邯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履行义务。2004年3月25日汇款所涉的合同已货款两清。而且对于3月25日的货款,即使双方存在履行上的争议与本案亦不属同一买卖合同关系,也应另行起诉主张。北京某公司主张要求邯郸某公司支付本案两批货款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付。二审法院改判:邯郸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8775元,并赔偿要账的损失(交通及住宿费)385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民事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在本案中,北京某公司起诉的是6月17、22日的合同货款,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已交付货物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邯郸某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也应当对3月25日的货款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该由北京某公司对3月25日所汇款项的使用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该次合同已经货款两清,而且该汇款单上明确写明是货款而不是预付款;3月25日合同关系与本案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邯郸某公司又没有提出反诉,当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对而言,二审法院的判决与审理值得称道。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简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简称结果责任。

所以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已被查明,被告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即被告不能证实其主张时,法院就会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执业机构: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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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资信调查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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