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念窑拆迁欲“野蛮”到底!

时间:2008-09-21 00:09: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聊城念窑拆迁欲“野蛮”到底!

 

网络写手青松之作品

 

 

对于著名的江北水城——山东聊城市,总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主要因为这里有中国江北最大的人工湖“东昌湖”,湖面波光粼粼,再配上四大名古楼—光岳楼,历史气息与人文景观相应成趣。这里的一切显得平静极至,但在平静的表面却有潜在的“不和”因素。

念窑村位于聊城市振兴路南邻、京杭大运河东岸。2008年7月该村村民马兴田、念以路等四户被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通过他们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召开了所谓听证会。

为维权请名律师,暗地助指点迷津

马兴田等被拆迁户自知法律知识缺乏,便上网查知,最后选定成功为冠县付占英代理迫使当地建设局自行撤销拆迁裁决的律师,于是通过(0310)6218148热线慕名来到河北邯郸,委托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代理此案。

殷清利律师,系中国河北首届315年度人物、邯郸市2007年度十大热心肠人物,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擅长处理房地产疑难案件,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尤为出色。曾专业为被拆迁人代理几十起房屋拆迁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代理技巧与维权经验,达到了出色的维权效果,其代理范围遍及河北、山东、重庆等地,赢得广大被拆迁人的赞誉。其关于拆迁案件的报道曾见诸于《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等媒体二十多篇,成为诸多报纸、电视台法制专版的客座点评律师。被誉为“维权斗士”、“防拆英雄”。

按殷律师代理技巧,此时其只做“隐形代理”,不直面代理。比如对于评估报告,他告知被拆迁人向评估机构书面邮寄复估申请,换来增加货币补偿一万多元。另外,关键是让拆迁办人知道他们没有律师,会自然轻视他们,结果拆迁办会犯很多低级的错误。

少给补偿走歪道,隐瞒后续拆迁证

经过参加裁决前的听证会,马兴田等发现了该拆迁项目的两个拆迁许可证。第一个也就是公开的,聊拆(许)字第003号拆迁许可证,核发于2005年10月18日,没有载明拆迁期限;第二个也是隐蔽的,续聊拆(许)字第003号拆迁许可证,核发于2007年12月,拆迁期限为一年。

在拆迁人的裁决申请书及后来下达的裁决书中均对第二个拆迁许可证进行了回避,目的很简单,以第一个拆迁许可证核发的日期为估价时点,否则如果以第二个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日期做估价,会多补偿且适用新修订山东省房拆条例及聊城新补偿办法。为了少补偿,拆迁办及拆迁人才出此下策。

行政诉讼一个多月未立案,审判权行驶是否独立?

2008年8月1日、2日,马兴田等四户陆续收到聊城市拆迁办下达的聊拆裁字(20080第001至004号拆迁纠纷裁决书。经过和殷清利律师商议,最后决定往东昌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键的是他们对这次拆迁许可证(6条)及裁决(9条)提出十五条明显错误及违法之处。这15条中,每条都足以撤销拆迁裁决。具体内容文件附件。

在2008年8月4日通过当场及邮政回执方式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拆迁裁决。立案庭长在满七日后一直推拖,并声称这是政府拆迁,让马兴田等人去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无奈马兴田等又于2008年8月15日通过当场及邮政回执方式向聊城市中院要求行政诉讼立案,时至今日在聊城中院也近一个月未给予立案。

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在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为何区市两级法院竞不给立案。如果这时政府选择行政强拆,法院又该负什么责任?

实然袭击开强拆听证会,被拆迁人合法意见竟不敢做回复!

在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刚刚全部落幕后的第二天,即2008年9月18日下午18时,聊城市拆迁办向马兴田等被拆迁人下达强拆听证会通知,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标明日期是9月17日,很明显聊城市拆迁办是想搞实然袭击。当日马兴田即时通知殷清利律师时,殷律师在青州开庭,殷律师当晚十一时赶到邯郸,准备好代理手续后,又急于9月19日6时赶到聊城。

9月19日数十名类似的被拆迁人要求参加旁听在聊城市政府518会议室召开的听证会,开始被拒绝,并与相关人员发生不友好的摩擦。最后被拆迁人均参加了旁听。

在这次听证会上,首先殷清利律师提出拆迁人未到场,应视为其放弃强拆申请,而拆迁人的申请由聊城市拆迁办人员代理宣读,提出强烈异议,但听证员聊城市法制办某科长马某只同意将该意见记录,并示意听证会开始。

在听证会被拆迁人陈述阶段,殷清利律师首先对拆迁办突击式通知及拆迁人不到场仍开听证进行了斥责,然后发表了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十五点裁决错误的意见。殷清利律师发表的意见占该听证会的三分之二之多,且其语气强硬,声音宏亮。在总述阶段,殷清利律师还说:本次强拆的主要依据拆迁办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另外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明显违法,暂时本代理人在未详细阅卷的前提下就找出以下十五处之多,在此强烈发表立即停止强制拆迁的意见,望贵部门采纳,及时收手,以免引起更大、不和谐、不稳定的集体事件发生。如果由此引发不良事件,责任自负,特此告知。另外还请听证会及拆迁办人员给予分别答复,最后听证员只说:听懂了,回去考虑。

殷清利最后激动的发言博得在场所有被拆迁人的长时间的掌声。

是否强拆关系政府法治水准,是否强拆关系社会安稳和谐!

面对一轮轮的强拆信号,马兴田、念以路均表示了强烈的信心。他们均表示誓死保护自己神圣的合法房产。借用他们诉状中的一段话便可知道他们的信心强烈程度:对与这次拆迁,我作为被拆迁人有信心、有决心、有恒心决战到底。我亦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阳光沐浴下,我的合法权益终究能获得全部保障,正义终究能成为这一时代的主旋律。

在《物权法》实施之后,我将依法维护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房屋,我亦将弘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精神,用自己的实际践行“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至理名言!

最后在这里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及部门,责令聊城市人民政府停止这次行政强拆,真正走上法治轨道,也责令聊城市拆迁办撤销自己违法的拆迁裁决。也请广大网友和各界人士包括普通公民关注正在发生的聊城念窑拆迁!!

 

 

附件一、关于行政诉讼及强拆听证会意见的十五点错误

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是适格的拆迁人,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违法

根据刘长城与被告拆迁许可行政诉讼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可知,当时被告在二审中的辩称如下: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聊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储备和经营的单位,该中心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而是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招标拍卖。

既然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当然就不可能是适格的拆迁人了。所以两次折迁许可证颁发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当时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不可能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五类必备的资料,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也违法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聊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聊计投资函(2003)29号《关于下达聊城市土地储备项目预备计划的函》、聊城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聊规字第02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7月15日《关于下达折迁储备土地的通知》、《安置方案》、《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等资料,不符合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被上诉人聊城市折迁办根据上述资料即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由于原告不可能看到本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时的材料,但根据申请人以上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得出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事实。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颁发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许可证是在公告拆迁许可证前一个多月颁发的,程序违法

通过裁决书及估价报告后所附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可知:发放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而就此次拆迁许可证公告的时间却为2005年11月25日。由此可得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个月后,被告才进行的拆迁公告。这严重不符合“同时”的要求。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在听证协调会上,原告作为被申请人了解到被告对该项目在2007年作出过续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且规定了新的拆迁期限。对此续拆迁许可证被告未曾进行拆迁公告。

【所附法条】同上

五、原告掌握的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对拆迁面积中的非住宅与住宅作出载明,也未对拆迁期限作出载明,此说明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被告对该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前,未向原告说明过、出示过关于城市中长期拆迁规划、年度计划、拆迁安置房计划审批备案的情况。

【所附法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第200号)第4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所谓的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不公开、不透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参与投票,也没有参与抽签。即原告根本不知情。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八、估价报告的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估价报告也明确适用《房地产估价规范》,但仔细对照该规范可以得知报告缺少以下组成部分:

A、 估价技术报告及估价技术路线、测量过程;

B、 附件中没有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

【所附法条】《房地产估价规范》

8.0.2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l封面; 2 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8.0.4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l 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 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估价对象; 5估价目的; 6估价时点; 7价值定义; 8估价依据; 9估价原则; 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估价作业日期; 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4估价人员; 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 16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7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九、估价方法的采用不符合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

本估价报告在第6页第十项关于估价方法中载明:本次评估成本法。非市场比较法,但未充分说明原因。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16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十、估价时点的选择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违反法律规定,所做的评估无法反映市场价格
`   该项目有两个拆迁许可证。聊拆许(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2005年10月18日,续聊拆许(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2007年12月。续办的拆迁许可证是目前实行的拆迁许可证,所以估价时点选择应为后续办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显然被告以及估价机构将原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之日作为估价时点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被告的裁决书、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等均对此予以回避。只说续办的拆迁许可证,不说续办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以此隐瞒原告等被拆迁人注意。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十一、拆迁估价机构亦没有依法执行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此显属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十二、既然新办的续拆许可证是在2007年12月份,所以此次拆迁应适用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聊(聊政发[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其不符合以上新规定之处再次强调。

1﹑本案的评估未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所附法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2、本案裁决的对原告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均系按聊政发〔2004〕33号旧标准计算的,未按聊政发[2007]8号计算,这样的差距在一倍以上。

【所附法条】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7]8号)

(一)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聊政发〔2004〕33号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2.6元(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发;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
    五、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发。
    十三、原告对估价报告申请复估后,估价机构所出的更改估价结果的估价报告反映作出的时间与原估价报告一致仍为2008年5月25日,且在新估价报告中又一次告知原告人可以申请复估,这说明其并做的并不是复估。

十四、该裁决书在原告明确对评估公正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并没有显示被告委托专家鉴定委员会做专家鉴定,也未以专家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违反裁决规程。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第252号)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十五、被告曾在2008年通知在7月8日在社区三楼召开拆迁听证、协调会,此听证会在法定程序上不存在,如果系指裁决申请受理前的听证会,那么该案的听证会召开却在裁决申请受理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在房屋拆迁中,一般有三个听证会,依次是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的听证、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强制拆迁前的听证。显然本裁决中所开的听证会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执业机构:十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邯郸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资信调查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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