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16 12:41:56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承包双方都必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在约定的时间接受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则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受工程价款。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配合、协作才能进行。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建筑法》以及较早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我国1991年参考FIDIC合同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对合同当事人确定合同义务有很大的作用。1999年对该示范文本修订后重新公布使用,这就是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应注意,该示范文本不是法律,只有当事人实际采用才能发生作用,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如何规定。根据该示范文本,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通常有如下合同义务:
(一)发包人主要有以下合同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发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承包人主要有以下合同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11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