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老娘妻子签名借债不还

时间:2010-12-08 13:40:43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78岁的茆老太被银行告了。银行拿着有她签名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要卖她的房子来还债。老太太却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跟银行借过钱。难道是银行告错了人?

  黄浦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冒充母亲、妻子签名,私自抵押共有住房的张先生,与前妻刘女士共同承担这一还款责任。

  借钱有公证

  2004年2月,茆老太的儿子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和母亲茆老太共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5年。合同上明确规定,如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及处置抵押物。抵押人一栏内清清楚楚签着茆老太的名字。

  但从同年12月起,张先生就不再向银行还款,经多次催讨没有结果,银行告到黄浦区法院,要求拍卖张先生与茆老太的房子清偿欠款。

  签名是假的

  事情似乎很清楚了,可茆老太说的几句话,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去过银行和公证处,抵押的事从来没听说过。”

  对合同提出质疑的不只是茆老太,另一个当事人刘女士的话与茆老太如出一辙。在合同附件中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一栏内,也有刘女士的签名,白纸黑字写着“抵押人与本人系夫妻关系,我同意抵押人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物为借款人贷款作抵押担保,委托抵押人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可刘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签过这个字,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茆老太和刘女士是不想认账不想还账,还是另有隐情?两人都坚持说没有去公证处签过字。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张先生让两个相貌相似的人代签而没有被工作人员觉察呢?法院对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果然,茆老太和刘女士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

  欠债两人还

  茆老太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也不同意抵押,并认为这笔欠款不该由自己偿还。刘女士拿出离婚证书,证明与张先生已于2004年10月8日离婚。她称,自己没借过钱,也没花过借来的钱,更没有承诺要为张先生还钱,欠款与她无关。

  张先生对一切事实都无异议,但提出抵押房屋的产权是与母亲的共有财产,母亲并未签字确认,所以不同意银行拍卖房子。

  法院最后判定:解除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茆老太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抵押,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所以抵押无效。刘女士虽没有在借款合同上共同抵押人一栏内签名,也未对共同还款义务作出承诺,但在张先生向银行借钱时她和张仍是夫妻,是法定的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应当与张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偿还这笔银行本金及利息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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