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0 11:21:15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刘小某系被告刘某和龚某女儿,1996年10月11日出生。刘某和龚某2005年离婚,按照约定原告刘小某由龚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原告读高中后,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刘小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