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8 13:42:38 文章分类:债权债务
1997年12月,该厂与北京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8万元,约定1998年3月还清。后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未能及时还款,双方遂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到期后,该厂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余,商业银行诉诸法院,并于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希望该厂能够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厂长李某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拒不到庭,也不履行法定义务,他抱着侥幸心理,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
今年9月6日,李某再次收到法院的通知,为应付还款之事,他不情愿地来到法院。 “我单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作为厂长我要考虑职工的利益,我要为职工开工资”。李某理直气壮,似乎没理的不是他而是法官。“那你是否考虑了法律的尊严,考虑了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被执行人都像你这样,只考虑小集体的利益,那么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法律还有权威性吗?”执行法官义正辞严。
当冰凉的手铐毫不留情地铐在李某手上时,他才泄了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