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27 18:03:31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分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行业竞争压力大,企业出台的此项考核制度一方面增加员工的压力,一方面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是促进企业的发展的一种方式,该做法符合当今大部分非国有企业的作法,并早已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亦对此约定形成合意,无强迫与欺诈情形。故该通信公司的做法因符合竞争机制与行业惯例而免责。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权,且其奖金的提取方法不符《劳动法》的规定,故因返还员工的被扣工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张某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张某等人对合同不合意之处,难以行使抗辩权。2、根据《劳动法》,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奖金应由公司设立专款,而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提取。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权,而本案中该公司的规定则侵犯了员工的该项权利。4、对张某等人来说,话务工作是专职的,营销工作则是非专职的,两者的报酬不应挂起钩来,故不应将其话务工作报酬作为营销工作的奖金来扣除。
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是将某些企业对专职营销人员的行业考核规定强加于其非营销人员,其竞争与惯例的说法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侵权,故应返还张某等人的被扣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