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从业人员经历过受聘于某“筹建中公司”。在为筹建中公司招聘人员时会常被问到劳动合同怎么签,社会保险怎么缴纳这类问题。
曾有这样的案例:周某,被王某请来筹建一家公司,当时告诉他,目前公司没有成立,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只能以筹建者王某个人名义支付工资报酬,等公司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时间从筹建开始计算。开始两个月,包括工资支付等还算正常;两个月后,由于投资方产生矛盾等原因,工资只按原来的70%支付。四个月后,被通知说公司不办了,而现在周某仍有近两个月工资没有得到。
对于公司筹建过程中所雇用的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律师观点如下:
1、从劳动合同签订的角度,我们可以确定,被聘用员工是无法与“筹建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筹建中公司”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2、应由“筹建中公司”的股东来与被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如果股东之一是已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用人主体,则应与被聘用者签订一份短期劳动合同,并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待“筹建中公司”正式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解除先前与股东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与已经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股东均是自然人,则自然人间是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这时,双方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这时,被聘用员工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在为雇主提供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解除,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途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