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7 15:36:24 作者:新法制报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本期嘉宾:
杨秋林 江西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熊进光 江西财大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邱岳 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昌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建新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博士
主持人:黑白
圆桌议题:2009年11月20日,消费者郭利涉嫌敲诈奶粉企业一案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审。50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检举郭利的,是去年深陷“假洋品牌”事件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利)。郭利被检方指控,以其女儿食用施恩生产的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导致双肾出现问题为由,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向施恩和雅士利勒索300万元。
与华硕黄静案类似,这是一起个体消费者与大型企业在维权博弈中产生的纠纷。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以及索赔的金额究竟有没有边界,边界在哪里?为此,本报特邀律师、法学专家展开讨论。
高额索赔VS敲诈勒索
黄静对华硕公司涉嫌欺诈提出的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华硕公司指为“敲诈”后,一度让高额索赔贴上了“敲诈勒索”标签,而现在郭利又因索赔300万元获刑5年,你们如何看待郭利索赔案?
李昌林:郭利能够索赔到40万元本属不容易,不签协议,企业不会轻易支付赔偿金,而一签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一致,则协议有法律效力。郭利在索赔到40万元后继续索赔300万元,明显违背了协议,除其受伤害病况发生变化增加索赔的情况外,可以判断郭利是不讲诚信的,据了解,郭利主观上还想利用媒体、上访等方式敲诈勒索300万元,就涉嫌犯罪了。
邱岳:对于高额索赔,我认为黄静是财产损失,郭利是人身损害,人的权利要远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从郭利的角度来说,要多少钱都不过分。在此案中,郭利只是方法错误,但不代表目的错误。如果黄静无罪的话,那么郭利更应无罪。
郭利获刑的消息传出后,有很多人为郭利惋惜,认为他只是维权过度了。那么从郭利被判敲诈罪来看,敲诈与过度维权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
邱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和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是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但我认为,维权首先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相对人违法在先,因此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基础不存在,那么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就失去了非法的基础,维权的手段只存在合理合法问题,不存在是否犯罪。
杨秋林:消费者维权索赔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向利害关系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即使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构成犯罪;而敲诈勒索犯罪则是无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向受害人提出财产要求,且使他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将已经受到的损失和将要受到的损失及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对商家惩罚性的赔偿都可以向商家索赔。我认为这样的索赔比较理性。但是,并不是消费者就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管提出多高的要求,都是他们的权利。
熊进光:敲诈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它表明了当事人的一种行为或心理倾向:即利用他人的隐私、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等,获取钱财为目的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维权,如果是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并且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包括精神损害),在实际损失范围内与商家协商并无不妥,法律上也应该肯定和鼓励。但问题在于,郭利要求的赔偿额与实际损失并不相符,有“天价”之嫌。因此,当他以“如果不赔偿”或“达不到要求”就把材料向媒体披露为要挟时,其行为性质就已经发生变化,并涉嫌刑事违法了。
过度维权VS惩罚性赔偿
从近几年数起较为突出的高额索赔案来看,虽然结果各不相同,但都没有高额索赔成功的案例。有人认为,提出高额索赔是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而有人则认为高额赔偿就是过度维权,往往难以真正维权。你们如何看待?消费者索赔怎样是合理呢?怎样是过度呢?
廖建新:施恩公司与郭利签订了赔偿40万元的“和解协议”,郭利书面已表示不再追诉,但事后再次向公司索要300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黄静的行为从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期望达到她预期的目的,但是她的要求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因此属于过度维权,法院判决她无罪也是正确的;今年3月,深圳食客高彩云称在小肥羊梅林店吃到8只蟑螂,将小肥羊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我认为同样超出了法律许可的限度,属于过度维权。
李昌林:维权索赔,不能脱离我国法律基本的规定、消费者受伤害造成各方面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这三个基本因素。如果因为媒体高度关注而将索赔金额盲目提高,权益反而维护不了。我认为维权金额,应充分考虑上述三个基本因素,使制定的数额更合理。
邱岳:我认为维权只存在是否合法问题。但不合法不代表就是犯罪,毕竟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个人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是没有过度或不合理的说法,只有相对人才可以认为过度或不合理,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站在了维权相对人的角度提出的。
杨秋林:过度维权,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少消费者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赋予自己哪些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在消费投诉过程中提出种种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从《消法》的双倍赔偿到《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越来越高,但相较于国外仍待建设。因此,有消费者认为应该对索赔设置限额,你们觉得呢?
杨秋林: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十分必要。我认为,目前应当从立法上规定具体统一赔偿数额,从根本上避免不同的法律存在不同的赔偿标准,从而加剧消费者的索赔出现天价的情况,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邱岳: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并且还有部分法律实现了惩罚性赔偿。但我认为,惩罚性赔偿还是应当设置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是原则性的,而不应当是实质性的限制。所谓原则性,我认为是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要给侵害人以刻骨铭心的处罚,但不要具体规定几倍的数额。
维权后遗症VS“钓鱼谈判”
很多人说,从郭利案中,消费者可以学习的东西很多,例如要提防商家“钓鱼谈判”,不要漫天要价等等。也有消费者认为郭利案可能给消费者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你们对此如何看待?
李昌林:毫无疑问,郭利的索赔结果会对中国消费者索赔产生重大影响,那就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合法、合情、合理的进行索赔。我认为,消费者和商家谈判是否考虑“钓鱼谈判”无关紧要,关键是谈判后消费者一旦谈成后,不是在未发现伤害的情况下,对于继续索赔持慎重态度,首先要考虑不违反通过谈判确定下来的协议。在没有得到赔偿之前的谈判对于消费者并没有法律上的风险。要注意的是,谈判有理有据即可。
熊进光:当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时,商家会基于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而主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并作出让步,有时甚至是巨大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对于消费者来讲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即商家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则可能面临敲诈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消费者的利益的实现应更多地通过法院审理来确定,即转向民事诉讼来解决,私了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消费者在维权中应当注意尺度,即不能漫天要价,要实事求是。不能期望通过民事赔偿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否则就属于不当得利,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高额索赔VS理性维权
在经历了一系列高额索赔案后,消费者似乎也逐渐清醒地意识到,高额索赔似乎已站在了理性维权的对立面,那么能否给消费者一些建议,如何理性维权?
杨秋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即使蒙受了损失,也不应盲目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而应当理性地评估自己的实际受损值。比如,如果有证据表明商品或服务确实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商家不但应退款,还要负担消费者就医等相关费用;但如果没有造成身体伤害,而商家也没有类似“假一赔十”等承诺,通常消费者只能得到双倍退款。目前,高额索赔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也就是说,过度维权其实等于无法维权。
熊进光:对于较大或较复杂的案情,我建议通过律师来进行;向消协等进行举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同时,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在与对方进行协商过程中,有条件时可以录音,保留相关的书面协商材料等。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在消协的主持下来协商或调解。从国外经验来看,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如果金额较大,一般是通过非诉机构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廖建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人给自身造成损害的程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图 记者淦丹丹 贺于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