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17 16:49:01 作者:李志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潍坊律师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
(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
案情:
被告人刘某(夫)、王某(妻)、小刘某(儿)系一家三口。2012年的某一天,三人在自家果园的喷洒农药时看到自家果树被毁,便怀疑是本村张某所为,随即商量教训杀死张某。不久,王某便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将张某骗至自家果园的小屋内,正欲发生性关系时,事先躲在暗处的刘某拿斧子向张某砍去。随后,刘某给儿子小刘某打电话,要求来帮忙。到场后,小刘某帮助搬运尸体、清理现场等。案发后,三人均以故意杀人罪被追诉。本律师系儿子小刘某的辩护人,经过努力,儿子小刘某被判处缓刑,免了牢狱之灾。
本案要点法律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主要重点有:1、儿子小刘某是否事前参与了商量。2、父亲刘某在喷药时说的话,儿子小刘某是怎么认为的。3、儿子小刘某到现场时,张某是否已经死亡。4、儿子到现场时所看到的情形与其父亲打电话时其所想象的情形是否一致。5、小刘某的搬运尸体、清理现场等行为是不是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法律上的帮助行为。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大量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去证实。
辩护理由:
在认真分析本案后,考虑到案子的实际情况,本律师决定为儿子小刘某做罪轻辩护,理由是:1、大量证据表明,喷药时,儿子小刘某认为父亲是在说气话,不是在杀死张某,根本不存在事前杀人商量的问题。而且,证据也表明儿子到现场时所看到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与其父亲打电话时其所想象的情形不一致。2、儿子到场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没有杀人的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3、儿子小刘某的行为的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是出于对父亲的敬畏所做。
当然,本案判处缓刑也有其他一些情节,如赔偿受害人家属、认罪态度较好、从犯、年龄小等。
律师提醒:
作为办理刑事案件较多的律师,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此类案件,我给各位的建议是:
1、若不是自己所为,就不应该承认。若是自己所为就应该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
2、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是一个非常好的减轻情节。
3、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应积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千万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而带来牢狱之灾。
4、不要盲目找关系,更不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作为辩护人(法律规定,只有律师能够办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罪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小刘某的辩护律师李志平法律咨询电话:15954416066
潍坊著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李志平
李志平律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现就读于北京大学研究生部,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刑事辩护理事会常务理事。现执业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潍坊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律师,曾在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先后承办多起涉嫌故意杀人(伤害)、聚众斗殴、职务侵占、诈骗、盗窃、抢劫、贩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组建了潍坊第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团,逐步发展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最专业的律师团之一。多次参与潍坊市政法委、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司法系统大接访”活动,数次到潍坊市监狱、潍北监狱等劳教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李志平律师,现担任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潍坊科技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等数所高校兼职老师,先后承担法律基础、刑法、诉讼法、犯罪心理学等教学任务。发表《死刑制度简论》、《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区分》、《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青少年犯罪心理等学术论文。现为潍坊广播电视报、潍坊电视台特约评论员。
李志平律师, 始终以“依法、诚信、高效”为服务理念,以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为执业宗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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