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股票索赔案部分投资者已拿到判决赔偿目前仍可以起诉

时间:2022-11-04 15:18: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香溢融通(600830)投资者索赔新进展。近日,根据宁波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部分投资者诉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部分投资者已胜诉,公司并已履行赔付义务。目前新一批的索赔案件仍在征集中。


案件起因:香溢融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香溢融通(600830)索赔案源于2020年6月5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认定,“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香溢融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香溢融通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严重失实,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挑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说明香溢融通内部审议程序、公章使用等制度形同虚设,且对外担保及后续的担保义务履行的主体均系香溢融通,香溢融通难辞其咎。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股票证券团队律师荆华律师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香溢融通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二、原告等人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宁波中院认定香溢融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部分投资者诉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部分投资者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荆华律师提示索赔条件:


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2016年3月10日至 2019年1月11日 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且在 2019年1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zlflawyer@qq.com登记参加下一批次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证券诉讼有效时限三年,香溢融通索赔案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6月5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动提请诉讼索赔。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投资者需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荆华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我们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笔者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笔者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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