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600310)收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受损股民起诉注意

时间:2022-12-14 20:07: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22年11月21日,桂东电力(代码:600310)发布公告称:“2022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2〕4号)。桂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等违法行为。“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2.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3.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4.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索赔条件:

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桂东电力股票,且在2022年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以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上海荆华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先办理索赔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zlflawyer@qq.com参加索赔登记活动。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荆华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目前有:东方网络、天海防务、广州浪奇、亚太药业、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金花股份、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步步高、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律所也正在准备和代理进行中,案件的相关进展也将定期予以披露。

作者简介:

荆华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保险银行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荆华律师邮箱zlflawyer@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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