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募律师谈:有关私募基金不清维权(起诉)你需要知道的知识

时间:2023-01-31 18:48: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内容

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内容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内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二、私募基金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有什么监管措施

(一)私募基金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二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私募基金有什么监管措施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

荆华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连锁加盟、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证券保险、银行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荆华律师邮箱zlflawyer@qq.com

工作微信:1044217847

工作电话:15900861392 021-61289706


执业机构: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期货基金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荆华律师 > 荆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