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期不清算,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1-31 18:56: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荆华律师认为:从现有统计数据来看,信用违约时常爆发在私募中,实质性违约的也主要分布在私募基金中。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是民营中小企业,其往往规模比较小,信用资质比较差,随着经济市场影响抗压能力都比较差。在出现资金紧张和兑付危机时,中小企业的外部能获得的融资不足,化解危机能力有限。2015年后的私募基金逾期退出明显增多,也预示着未来私募债违约或将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由此引发的仲裁、诉讼也增多。而基于私募合同签订主体的问题,投资者直接追责的主体往往只能局限于管理人、销售方、托管人。

到期不清算,意味着无法确定投资损失是多少。也有部分法院会对判决管理人赔偿责任作延后。

对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定位以及违反后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第77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适当性义务,最初就是为了保证双方信赖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荆华律师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免责的依据。管理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与刚兑无关,亦不影响资管计划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目前也有法院判决支持基金未完成清算,虽然投资损失金额不能固定,但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可以确定,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也有部分法院以实际清算为前提。投资者应辨别风险。

作者简介:

荆华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连锁加盟、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证券保险、银行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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