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6 18:25:34 作者:樊峥民 文章分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张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樊峥民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控方指控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控方的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不能成立,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三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
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没有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分子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公诉方没有证据或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此暴力手段。本案中:1、被告人并未实施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行为;2、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均称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由此可见,发生性关系并非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因为如果被害人真的不愿意、想反抗。被害人完全可以呼救,因为宾馆所处位置在于人口集中的公众场合,而且楼下就有房东在,隔壁也有房客,并非是没有其他人在场,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完全有反抗和呼救的可能。但此被害人并未呼喊和反抗,而且这在房东的证言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因为在房东在整理305房间时,现场并无搏斗痕迹,也无撕毁衣物,也无其他暴力行为等。3、从被害人报警时间来看也并非是出事立刻报警的。如果真是强奸的话被害人会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并且被害人表姐在过后还和被告人多次进行联系。
本案属于疑罪,根据疑罪从无规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96年修改后刑诉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是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而且控方所提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在定罪上存在异议,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而其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控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此致
雁塔区 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 师:樊峥民
2014年11月 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