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30 20:06:5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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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针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一项罪名,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293条、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等构成。《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款对本罪的刑责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准确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情形
法释[2013]18号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至第5和最高检、公安部2017年4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8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才应予以立案追究。《刑法》293条第2款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仅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而且造成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影响到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法释[2013]18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伤害:致1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的;
2)多次实施:2年内因随意殴打他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或2年内随意实施3次以上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即使未造成伤害);
3)手段恶劣或者对象特殊:持凶器(刀具、棍棒等)随意殴打他人、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殴打;
4)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多次实施:2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或2年内实施3次以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
2)手段或对象特殊:持凶器实施上述行为、 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实施;
3)严重后果: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4)公共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实施,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或通过信息网络(如社交媒体)公然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依据司法解释第4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财物价值:强拿硬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2)多次实施:2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或2年内实施3次以上强拿硬要、损毁、占用行为;
3)对象特殊: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实施;
4)影响恶劣:造成他人无法正常经营、生活,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4.依据司法解释第5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1)行为方式:在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
2)严重后果: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人群恐慌、交通瘫痪、营业中断)、通过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如谣言、恶意炒作)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5.多次"的计算:未经处理的寻衅滋事行为,2年内实施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主观动机方面需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普通纠纷不构成本罪。
(三)“软暴力”涉及寻衅滋事的情形
为填补对非暴力手段犯罪的规制空白,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软暴力”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并规定符合条件时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从刑法上将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界定为“软暴力”。常见形式,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堵门阻工、泼漆喷字、恶意举报等。“软暴力”分别属于《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威胁”、第293条规定的“恐吓”,在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293条第2款规定处罚。
(四)注意信访活动中的寻衅滋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10条指出,任意毁损、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处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缺乏法律知识。
与外界切断联系。
陷入孤立无援……
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天性又决定他们天然容易忽视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片面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
当亲友被刑拘,家属应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
辩护人的使命就是去主动发现那些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情节或证据。
和防范侦查机关非法搜集有罪证据。
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在此期间,只有委托律师经过合法手续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过会见,律师也能向家属反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缓解其担忧焦虑的心情。
当律师介入后,可以从刑事辩护专业的角度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案件情况;进行取保候审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制定有利的辩护策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帮助,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提出无罪、轻罪、罪轻的法律意见等一系列专业操作......都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与其他民商案件不同,涉及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宜早不宜迟。如果能够在公安阶段就提出无罪、轻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效果可是大不同。同时,家属千万不要相信声称能“疏通内部关系捞人”的说法,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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