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5 20:07: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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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什么时候委托律师介入 好?
刑事诉讼一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是例外)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简单的说,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有些当事人家属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仅能会见当事人,没有办法查阅卷宗材料,作用不大,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理阶段再委托也不晚。
这种思维误区,是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耽误改变罪名、办理取保候审等时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有不成文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之经验总结。简单来说,就是很多案件在能否使犯罪嫌疑人脱罪、恢复人身自由等重要问题上,决定胜负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庭审交锋,而在于审判前的辩护争取。
时点一:侦查阶段促成不批捕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设置,实践中只要批捕了,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定罪,甚至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检察院内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质量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属于办案质量有缺陷。
又根据检察系统考核制度,如果一个案件作出批捕决定但 终不起诉、宣判无罪,此案件将被纳入考评系统中质量不高的C类或者D类,承办人将要被处以“扣分”的消极评价。
因此,实践中检察官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如果律师发现其案件中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确实不足,或相关重要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则此时能否充分进行辩护活动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无疑极为关键。
时点二:逮捕羁押期间争取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批捕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请求。
长期以来,羁押率高与羁押期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特色。而不难理解,被追诉人被羁押得越久,存在“骑虎难下”负担得司法环境留给律师得辩护空间也就相应越小。
因此,律师在审判前,通过辩护强调被追诉人具备取保候审得条件,或通过促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方面能为被追诉人争取来有条件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能为下一步的辩护带来便利。
且有时,律师辩护的目标就算是撤销刑事立案,但也不妨先将取保候审作为“缓兵之计”,以期在和谐氛围下 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
时点三:审查起诉阶段力求不起诉
无罪判决率极低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另一大“特征”。据数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16%,而与此同时,不起诉率则有1.4%,相差近十倍。
这就意味着,通过说服不起诉来将案件“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显然是 好不过的选择。
由此可见,审判前辩护绝非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相反,其完全可以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至于刑事案件律师到底有没有用,有多大用,找关系用处大还是找律师用处大,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从来不寄希望也从不浪费时间去改变别人内心的想法,但笔者想说的是,找关系的大钱都花了,找律师这点小钱何必省下呢?
也许你省下的那点律师费,将会是你一生的遗憾。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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