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取保候审高胜率律师

时间:2025-06-09 22:59:2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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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核减“合理支出”,应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考虑:

  维度一:纯粹以制假售假为目的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仅扣除其进购费,对于由此衍生的相关人员工资、运费、仓储等费用不应核减。理由是围绕着实施犯罪活动产生的一系列的雇请人员、运输保管等费用开支,均应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其犯罪活动获利的原则,不应扣除,同时也符合行政法认定的“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标准,具有相关解读的体系性与和目的性的统一。

  维度二:合法销售混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当区别情形适度考虑其核减的范围。一是未建立完善财务账册的,因无法通过核查相关财务账册查清的,可推导出其具有规避处罚的目的,建议参考第一种情形。二是对于可以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以核算查证的非法与合法开支数额,核减相关合法开支。具体可以核减的合理开支又可以分为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对于其中由于合法与非法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出具体核减项目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从宽核减幅度,以示区别。

  维度三:对于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然存在争议的部分,如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负、广告、宣传费用等,原则上不计入核减范围,但是考虑相关活动开展附随目的的正当性,予以适度调整。

取保候审法律知识:
不同刑事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及条件

我国司法机关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应的办案单位分别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三个阶段中,办案单位均有权决定或者按照相关人员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不同刑事阶段中办案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和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在不同阶段中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有针对性的调整。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公安机关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如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的,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申请》,由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批捕进行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检查机关相关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审查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应当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审理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审查:(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阐明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2)办案单位审核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会通知保证人到场签署保证人责任书及相关承诺书;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会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保证金交纳的方式,相关人员需到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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