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婚姻纠纷律师;天河区离婚诉讼高胜诉率律师

时间:2025-07-11 22:49: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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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前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同居恋爱财产纠纷、无效婚姻财产纠纷
五、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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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涉外婚姻继承案件
十五、与老年人相关的婚姻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纠纷
十六、其他继承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当事人举证时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的误区?

1、提供证据意识不强,注重自身陈述——“我说的都是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见多了喋喋不休的当事人,喜欢罗列家庭琐事来说明对方的过错,法官提问“是否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顿时傻眼,心想,“这我上哪儿找证据去,我说的这么诚恳还不够吗?”

很多案件的原告在诉状中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罗列几个事例加以说明,但到了开庭往往只能提供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对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更不用说提供可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诸如分居、家庭暴力等有力证据。

所以,我们要记住一句话:“只要对方不承认,自身陈述几乎没用”。当事人的陈述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如果对方不认可,我们必须找到其他形式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我们想要证明什么,第一件事,找证据。

2、过多依赖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去调查”

基于上一个误区,每当我们在庭审时询问当事人对于自身陈述有无证据提供时,很多人会说要求法院去调查,说明大家在起诉前很少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有着非常严重的“法院包办”思想,错误的认为法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自身的陈述去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

但实际上,离婚案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力并不大,多数都要靠当事人提供线索。尤其是很多当事人会说“你们可以去找街坊邻居调查,我说的话都是对的”,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论,我都不由自主深深叹气。其实法官每天都会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时候是能够基本判断出谁的话真、谁的话假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他们想支持也没有办法支持。

3、举证期限意识不强,举证不及时——“开完庭再说”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举证的重要性,有证据而故意不在规定举证期限举证。开庭前迷迷糊糊,说我先去看看怎么回事,等到开完庭,有些证据已经来不及提供。这类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大多数时候我们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补充提交,但如果当事人逾期还不能提供,就只能视为举证不能了。

理论上的“证据突袭”在基层民事诉讼中其实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当事人是不清楚自己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白白延误了举证期限。所以,我们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外,还要明白证据具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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