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看守所诈骗罪高胜率律师增城区看守所会见保释辩护

时间:2025-07-22 21:54: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招志南律师电话159-187-94024(微信同号),13年律师经验,口碑好,费用合理.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北5号,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
知道家人朋友关押在看守所,该怎么做?
答:应及时委托律师会见。

当得知家人或朋友被刑事拘留后,千万不要慌乱,要冷静处理。
遇到刑事案件家属容易病急乱投医,找关系求大仙的什么都有,到头来只是花了一堆冤枉钱事一个也没办成。
与其这样不如找个靠谱的刑事律师,依靠律师费专业知识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弄清楚当事人为啥被抓,犯了什么罪以及拘留地点。
再了解完这些基本情况后,律师就可以持自己的有效证件会见当事人。
第一次会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是一剂强心剂,帮助当事人恢复信心,同时还可以从当事人口中具体了解案情。
当家人或者朋友被刑事拘留后,我们应该这样做:
第一,被刑拘之后,尽快联系律师会见当事人,掌握案情
同时给当事人打一剂强心针,恢复信心。
第二,申请取保候审,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第三,发现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情节或者证据,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争取不予批捕或不予起诉
第四,协助家属与受害人谈判,达成谅解,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情节。
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
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办理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刑讯逼供等。

刑事拘留请律师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2、不要聘请“吹牛”的律师
3、不要聘请不签合同,只收钱的律师
4、不要轻信律师的“胜诉”承诺,要理性判断法律问题的解决结果
5、不要轻信“跑关系”的律师
6、不要到迫不得已时才请律师,导致黄金救援期的错过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财类犯罪,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一、主观要件

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认定至关重要。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的方式,明知自己并无实际投资计划,却仍然向被害人承诺高额回报,以此骗取其钱财。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放任骗取他人财物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例如:行为人可能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成功骗取财物,但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并继续实施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等同于永久占有。即使行为人打算暂时占有他人财物后再予以归还,只要其在占有期间具有自主支配财物的意图,也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点在实践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扩大了诈骗罪的规制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更多类型的非法获取财物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人的言行:是否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否采取了规避调查的措施;

-行为人的既往经历:是否有类似诈骗行为的历史;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

-行为人的行为次数和手段:是否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手段是否恶劣。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个关键要素:欺骗行为、,财物转移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构成了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完整链条,缺一不可。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欺骗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

-虚构事实:指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事件,使被害人信以为真。

-隐瞒真相:指行为人故意不披露重要事实,误导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欺骗行为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达到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这意味着,即使个别理性的人可能不会被欺骗,只要该行为足以让普通大众产生误解,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欺骗行为。

2、财物转移

财物转移是诈骗罪的另一个关键要素。它指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可以是直接交付财物,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财物转移必须是被害人主动为之,而非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取得。这种主动性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侵财犯罪的重要标志。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的桥梁。它要求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随后的财物处分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具体来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产生错误认识,也就不会处分财产。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认定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被害人的判断能力:如果被害人本身就存在重大判断失误,可能会削弱欺骗行为的影响。

2.第三方因素:是否存在其他外部因素干扰了因果关系的形成。

3.被害人的动机:除了欺骗行为外,被害人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导致财产处分。

三、主体要件

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刑事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情况。

1、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才被视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明确了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特殊主体情况

其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某些特殊的诈骗类型中,主体的身份可能会影响犯罪的定性和处罚。一个典型例子是职务诈骗。这类诈骗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虽然刑法并未单独设立“职务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往往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群体可能更容易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如:

-职业骗子: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人员;

-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的团体;

-假冒公职人员:伪装成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进行诈骗的人(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这些特殊主体的出现,反映了现代社会中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侵犯对象的广泛性:

诈骗罪的侵犯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财产,还延伸至国家和集体财产。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法律对各类主体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2.侵犯对象的特性:

3.侵犯对象的限制:

并非所有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利益都能构成诈骗罪。只有涉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欺骗行为才属于诈骗罪的规制范围。这排除了一些虽使用欺骗手段但不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如单纯的名誉损害或情感欺骗。

4.侵犯对象的动态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诈骗罪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展。例如:虚拟货币和网络游戏装备等新型财产形式,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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