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劳动争议高胜率律师;海珠区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律师

时间:2025-07-29 22:59: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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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劳动纠纷:
一、民法典的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资格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民法典》除了肯定上述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外,还在特别法人一节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招用人员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话,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等于扩大了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主体上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单位破产、解散的时间以什么为准?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关系着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结点确定。但是,在劳动法律当中无法找到对应 。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不但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解散情形,同时对不同解散情形的时间结点也做了明确,例如,单位提前解散的,以“权利机构作出决议解散”的时间为准。
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条还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等权益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为用人单位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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