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高胜率劳动仲裁律师;辞退解雇怀孕员工劳动纠纷怎么办

时间:2025-08-14 23:00:0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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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朱某怀孕并告知公司。怀孕后,朱某因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
2017年5月20日,公司注意到,朱某提交的病假条存在着连号情况,遂去医院核查后发现,朱某提交的病假条是虚假的。根据公司的规定,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雇。
公司遂解雇了朱某,朱某不依不饶,说三期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雇。随后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驳回朱某全部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析:
虽然朱某是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雇特殊保护,但该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雇(第四十条)和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除此之外,法律就不再进行解雇特殊保护了。故单位可以跟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也可以对三期女职工予以过错性解雇(第三十九条)。案例中,因朱某存在着虚假病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雇朱某,属于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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