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荔湾区高胜率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5-08-24 20:50: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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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谷荣(化名)2012年9月10日入职广东得旗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 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01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向张谷荣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谷荣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张谷荣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张谷荣于当天收到该邮件并在《员工签收》回单联签名确认。
随后, 张谷荣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要求公司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85元!
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4876.25元。
张谷荣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张谷荣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公司终止合法。
因公司提交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单、来回快递单及邮寄凭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张谷荣未向公司表达其不想续约的意愿,又无任何回执证明等书面证明公司所诉不符合事实。
因此,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张谷荣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张谷荣支付经济补偿54876.25元(张某离职前工资8442.5元/月×6.5个月)。
对张谷荣要求公司支付张谷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52.5元,本院不予支持。
张谷荣不服,提起上诉,随后二审与 高法院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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