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律师;南海区高胜率劳动仲裁律师

时间:2025-08-24 21:15: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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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签了《劳务协议》后,用人单位就真的安全了吗?
案例:
2017年7月1日,原告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
乙方从事清理保洁工作;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公司工资制度,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若乙方需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等。

2017年9月12日14时许,周某在工作过程中(具体为清除街面上的小广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曹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诊断为左外踝关节骨折,左膝内侧韧带损伤。

2017年11月3日,周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句工伤认字[2017]第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周某受伤认定工伤;

环境公司不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镇人社行复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环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驳回环境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一种稳定的、长期且隶属性的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有临时性特点,多为一次性的平等关系;
2. 劳动关系注重劳动过程,劳务关系注重劳动成果;
3.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支付报酬。

本案中,环境公司与周某订立的合同表明,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方面: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代通知金等发生的争议;
6.集体劳动合同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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