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高胜率劳动仲裁律师;天河区劳动合同案件律师出庭

时间:2025-08-31 23:21:0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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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高管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邵十(化名)于2013年8月6日入职某地产公司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合同期限届满,邵十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邵十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管理岗位。上述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有权全面了解与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邵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邵十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明及与上一单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邵十应当如实说明,并以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公司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邵十应予以赔偿等内容。
根据档案显示,邵十于2013年8月6日向某地产公司提交了伪造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邵十违纪为由解除与邵十的劳动关系。邵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十的全部诉讼请求。
邵十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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