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50万,法院判决0赔偿。

时间:2010-06-28 11:31:10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基本情况:

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简称银雨公司)

被告:深圳市幻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幻景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张信宽律师代理:被告一方

审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58号

二、案情:

2007年9月10日银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自主研发“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并申请了ZL200410032066.5号发明专利。原告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的销售市场,阻碍了原告新技术的研发和发展,导致原告专利产品的经济效益直线下滑。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该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张律师办案简况:

2008年3月初被告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后,张律师与幻景公司的负责人一起对本案的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检索后,认为:

1、由于幻景公司销售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并且原告也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因此辩称被告不侵权是难以被法院支持的;

2、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3、但是,被告所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从鹤山市茂兴灯饰有限公司购买的,所以有合法的来源,根据《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应当选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思路,去争取本案的胜诉。

于是,第二天张律师与幻景公司的负责人一起专程到鹤山市茂兴灯饰有限公司做了一整天的调查取证工作,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取得了十分有利的证据;回来后又与幻景公司共同收集、整理了有关购买上述产品的证据,最后准备了共14份证据提交给法院。

2008年3月1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同时合并审理的还有本案的原告诉深圳市拓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上述专利权案。

我方根据预先准备好的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进行了有力地反驳,所提交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四、审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幻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ZL200410032066.5号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五、通过本案引发的思考:

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另一个案件—本案的原告诉深圳市拓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上述专利权案,此案的基本情况张律师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树宫先生也曾交流过,与幻景公司的情况非常相似,但是由于该案的被告没有充分的调查、收集和整理证据,也没有委托有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经验的律师代理,所以在庭审中显得十分被动,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

而本案由于证据准备充分,办案思路正确,庭审辩驳有力,最后被告避免了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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