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8 15:53:55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立公司)
被告:深圳市捷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捷和公司)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张信宽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审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69号
二、案情:
东立公司于2005年12月起诉捷和公司侵犯其名称为“LED显示屏框架”(专利号:ZL200430027926.7)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3项: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独占实施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侵权产品和半成品;
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侵权所花费用2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的被控产品使用的是公知设计;被控产品中的LED显示屏框架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有合法来源;被告只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审判结果:
法庭经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后认定:应当确认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产品LED显示屏。打开被控产品LED显示屏的塑料纸后,正面反映孔的形状、数量、排列顺序均与原告主张的本案专利主视图相同,侧面也与专利相应的视图相同,因此对比结果为被控产品的LED显示屏框架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提交公知设计抗辩证据为美的牌微波炉产品,首先微波炉与LED显示屏不是同类或类似产品;其次该微波炉表现的图案与被控产品的LED显示屏框架也不同。因此被告主张的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上述LED显示屏框架,是被告编排为E-12505BHYRG2-22型号显示屏产品,被告称其产品是从第三人处购买,再在上述LED框架表面贴上一层塑料纸出售。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且被告提交购买行为的证据不完整,原告又不确认被告的主张。因此被告主张其使用的被控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被控产品是向被告购买,被控产品上的型号为被告编排,被告自己出具的《样品承认书》中有被控产品型号及图案等,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椐此,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判决:
1、被告深圳市捷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ZL200430027926.7号专利权行为;
2、被告深圳市捷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一、 通过本案得到的经验和教训:
代理本案的另一位代理人为政法学院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任东立公司的法律专员,并跟着张律师学习专利诉讼案件的代理。该代理人同时起诉了几个类似本案的被告,但只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在网站上宣传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张律师得知后告诉他,被告在网站上宣传涉嫌侵权产品只构成“许诺销售”,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并不构成侵权。所以,指示他立即通过公证处补充购买侵权产品的保全证据,从而保证了这几个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了被驳回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