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必须遵守举证期限。

时间:2010-06-28 16:28:05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基本情况: 

无效宣告请求人:亿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何明辉

涉案的专利:“碎纸机刀具”,专利号:99209754.1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号:5W06899

二、案情:

2005年5月19日请求人委托某刚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的代理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专利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19份相关的证据。双方通过书面答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在2006年1月12日口审。这时请求人感到该代理人经验不足,又聘请张律师增加为代理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特别是证据材料,又补充了4份证据,并充分准备了口审的代理词。口审如期进行,请求人面对的是深圳最大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被请求人为了增加力量,又聘请了某位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担任主审员现已退休的同志作为代理人。但张律师并不畏惧,运用自己多年从事机械设计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依据证据和法律与对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口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

三、审查决定:

2006年9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作出了第865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有效。

四、通过本案得到的经验和教训:

这次无效宣告没有成功的主要原因是所补充的证据已超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和采信,这是今后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吸取的教训;另外,请求人本来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否定该决定,但请求人处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这一权利,没有争取到如上述案例(三)的胜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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