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8 16:42:13 作者:高山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08年9月24日张信宽律师从深圳赴北京参加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纠纷案件。该案是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半亩园)诉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半亩田)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纠纷的案件。
据原告称,“半亩园”商标是某张先生于1994年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2004年原告受让该商标。原告的企业于1996年核准登记,现已发展到十余个分店。现发现被告半亩田在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因此造成了消费者与“半亩园”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仿冒了原告的商标。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其企业名称是在2001年11月在不知道存在“半亩园”商标和原告企业的情况下,自选的名称,经朝阳区工商局预核准登记,并在2002年3月正式核准注册该企业。该名称一直使用至今,并发展到5个餐馆。被告使用该企业名称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张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于9月21日提前到京,并去北京市工商局调查了原告的档案资料,去原告和被告的餐馆进行了实地考察,拍摄了相关的照片。9月24日开庭时,张律师首先对原告的代理律师所列举的主要证据均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情况,提出了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质证意见;然后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1、根据上述解答的规定,原商标权人和原告在被告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原告的权利已不受法律的保护;2、根据上述解答的规定,企业在自己的牌匾中可以简化适用企业的名称,即使用自己的字号,所以被告的牌匾不属于突出适用,而是合法使用;3、被告的字号“半亩田”与原告的商标“半亩园”在字形、发音、含义三个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暂时没有成功。法庭要求原告在下午5时前将证据的原件拿到法庭供被告质证,但原告至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原件。
从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明显占绝对的优势,现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2008.9.28
